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 2005.05.20 TWNIC 網域名稱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修訂 本人(機構或個人;以下稱註冊申請人)向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或其授權之受理註冊機構 申請網域名稱時,同意遵照如下約定事項: 1. 註冊申請人申請註冊網域名稱時,應將下列事項告知受理註冊機構並保證其真實性,如其 所提供之資料有錯誤、不實或侵害他人權益時,註冊申請人應自負其責: (1) 網域名稱註冊申請書上所記載之資料內容真實、完整且正確。 (2) 就註冊申請人明知,其申請註冊之網域名稱並未侵害他人之權益。 (3) 註冊申請人非以不正當之目的或故意以違反法令之方式申請註冊或使用該網域名稱。 註冊人續用網域名稱或變更網域名稱資料時,應保證其原網域名稱註冊申請書上所記載或 更新後之資料,內容真實、完整且正確。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TWNIC 及受理註冊機構得依同意書第8 條規定取消網域名稱。 2. TWNIC 有權基於國際網路社群慣例及維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智慧財產權與執行法律等公共 利益之考量而設置WHOIS 資料庫,並將WHOIS 資料庫中由註冊申請人所提供之中英文資料 (網域名稱、申請人姓名、電話、傳真、電子郵件(E-mail)、申請日期、有效日期、DNS 設定資料),提供外界線上逐筆查詢。為保護註冊申請人之隱私權,TWNIC 及受理註冊機 構得視該註冊申請人為個人或非個人而擇定部份中英文資料,供該註冊申請人選擇是否顯 示提供外界查詢。 3. 如註冊申請人於本同意書第二條所提供之中英文資料錯誤、不實或未更新,致TWNIC 及受 理註冊機構無法及時將相關訊息通知註冊申請人,而損害註冊申請人權益,TWNIC 及受理 註冊機構無須負擔任何責任,註冊申請人亦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4. 本同意書第2 條之中英文資料除提供外界線上逐筆查詢外,TWNIC 及受理註冊機構將依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保護註冊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除依法律規定、 法院命令或相關主管機關依法以書面申請,TWNIC 及受理註冊機構不得提供與第三人使用。 5. 基於TWNIC 提供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或其他法令規定及政策需求,註冊申請人同意 TWNIC 有權將註冊申請人所提供之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資料庫中的資料提供TWNIC 及經 TWNIC 授權之各項非商業性質之網域名稱實驗計畫及網際網路相關研究計畫使用。 6. 網域名稱註冊使用,須確保其資訊防護措施之完備及安全,如因可歸責網域名稱註冊人之 事由,足資影響他人權益或危害網路運作,TWNIC 於接獲相關機關通知後,得視情況暫停 所註冊之網域名稱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7. 註冊申請人同意如與第三人就其所註冊之網域名稱產生爭議時,悉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 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 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處理。 8. 若註冊申請人違反本同意書、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及其相關規定者,受理註冊機構 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註冊申請人,要求註冊申請人以書面說明該違約事由。若註冊申 請人於接獲通知三十日內,未能以書面檢具事證證明其並無違約情事者,TWNIC 及受理註 冊機構得取消其所註冊之網域名稱。TWNIC 及受理註冊機構對註冊人之違約事實未立即採 取措施,不得為註冊申請人未違約之證明。 9. TWNIC 有權依法令或政策更定而隨時修訂本同意書、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及其他相 關規定,並公布於TWNIC 網頁或以電子郵件通知註冊申請人。註冊申請人若不接受修訂後 之同意書、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者,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受理 註冊機構取消其所註冊之網域名稱。否則,視同註冊申請人接受修訂後之同意書、網域名 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 10. 本同意書未盡事宜,概依我國相關法律之規定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法律未規定 者,得參考網域名稱註冊管理之國際慣例。 11. 本同意書內容之解釋與適用,概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關於本同意書所生之爭議,應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