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rsion 4.0]

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
.hk域名的域名註冊協議
版本4.0

2006年9月28日生效

所有註冊.hk域名的申請人,均須同意與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遵行本註冊協議。由2001年6月1日起,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正式接管.hk域名註冊行政工作,是香港互聯網註冊管理有限公司的營運機構,作為.hk域名的註冊機構及代理,以處理域名的註冊及編配工作。

1. 主要名詞定義

「生效日期」指本公司通知客戶有關的域名註冊已被接納的日期

「代理」指經本公司授權或註冊的域名註冊服務供應商或相關代理

「取消」指域名註冊從本公司的域名註冊紀錄中刪除

「中文字」就任何中文字而言,指該中文字的繁體字或簡體字形或中文相異字表所載 列該中文字的任何其他相異字

「中文相異字表」指由本公司採用,列示可使用多於一種繁體字形及/或簡體字形書寫的中文字表

「中文域名」指具有以下特點的域名:(i) 以“.hk”終結;(ii)包含最少一個或多個中文字;(iii)可包含一個或以上大寫或小寫的英文字母、數位及/或連字元;(iv)總共包含不多於 15 個中文字、字母或數位,域名尾碼“.hk”不計算在內;(v)以中文字、字母或數位起首及終結;及(vi)連字元不得用於第三及第四個字元位置

「爭議解決政策」指「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域名註冊解決政策」,包括其程序規則及所有相關的附加章節、修訂及附錄。

「域名」指.hk頂層地區域名下註冊的域名,包括中文域名和英文域名,或根據情況要求的其中一種域名。

「英文域名」指.hk頂層地區域名下註冊的、不包含中文字元的域名。

「HKDNR」指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

「HKSAR」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規則」指.hk網域及子網域規則,以及相關的附加章節、修訂及附錄

「二層域名」指結構上包含只兩層的域名(如'.name.hk')

「三層域名」指在現時的二層域名下(.com.hk, .gov.hk, .org.hk, .edu.hk. .net.hk, .idv.hk) 結構上包含三層的域名 (如'name.com.hk'),或將會不時推出的任何其他二層域名。

「本公司」或「我們」指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

「您」指透過指定代理或其他註冊機構 (指定註冊機構名單詳見www.hkdnr.hk),或直接向本公司註冊域名的申請人,以及現時的域名持有人。

2. 註冊域名

2.1 註冊協議

本註冊協議由您與本公司共同訂立。無論通過代理或直接向本公司提出新的域名註冊,均代表您已同意域名的註冊會受本註冊協議所約束。

2.2 註冊規則及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註冊規則及域名爭議解決政策為本註冊協議的一部份。

3. 域名申請

3.1 域名申請資格

各個域名類別的申請資格均有所不同。有關各域名類別的申請資格,詳見註冊規則第二條。

3.2 未成年人士的域名申請

若您為未成年人士(詳見註冊規則),須在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共同管理域名下才可提出申請。共同管理域名意指您的家長或監護人:

(a) 保證及時履行按本註冊協議所述之所有義務、責任及承諾。

(b) 會按註冊協議第十五條所述,為您未有履行或違反註冊協議而引致的損失、責任,對本公司作出補償。

3.3 證明文件

按註冊規則所述,您須為所申請的域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您符合申請資格。本公司會按個別情況,評估您是否已提供足夠證明檔。

3.4 未能提供證明文件

若您未能按註冊規則提供有關證明檔,本公司保留拒絕您申請或取消您的域名註冊的權利,唯本公司會酌情決定是否接納個別未提供所須檔的域名申請。


3.5 註冊一個以上域名

您可與本公司註冊一個以上域名,唯有關的申請須符合本註冊協議所列的條款。

3.6 您的承諾及聲明

在提出域名註冊申請時,即代表您向本公司聲明及承諾:

(a) 盡您所知及所信,您申請的註冊域名不會侵犯或損害任何第三者的合法權利;

(b) 您有意使用有關域名;

(c) 您為合法及合乎本身利益而誠信使用域名;

(d) 您使用域名不會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及規則;

(e) 您或您的代理向本公司提供的資料,包括其後提供的補充及替換資料均為正確無誤;及

(f) 若收到任何就域名的使用或其他事項所作的索償、法律行動或訴求,您須立即以書面通知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有關事項。

本公司根據您做出的所有聲明和承諾決定是否批准您的域名申請。

4. 域名註冊分配政策

本公司會按註冊規則分配域名。

5. 接納域名註冊申請

5.1 接納域名申請啟動域名

本公司通知您接納您的域名註冊申請的日期,即為您的域名註冊生效日期('生效日期')。

5.2 拒絕接納域名申請

按註冊規則所述,本公司保留拒絕接納您所提出的域名註冊申請並不為拒絕申請作解釋的權利,唯會按您的合理要求或會按個別情況酌情處理,而提供拒絕域名註冊申請的解釋。

6. 域名註冊生效安排

6.1 使用域名的權利

在本公司接納域名註冊後,您即有權使用有關域名作為互聯網網址,唯有關的行使權須符合註冊協議的條款。

6.2 域名註冊不代表擁有域名

註冊域名不會構成對有關域名的擁有權,您亦不可以此用作您擁有有關域名的理據。

6.3 不承擔域名使用所需履行的責任

本公司不會承擔任何因使用域名而需要履行的責任,包括域名的使用與在任何管轄區的相關註冊或未註冊的商標或服務商標的使用之間的衝突。

6.4 不認定域名使用的合法性

在接納域名註冊申請時,本公司不會、亦沒有能力為就域名註冊的合法性作出評估,或對域名的註冊及使用有否侵犯第三者權益而作評估。故此,您不應以有關域名已被註冊的事實,作為在任何第三方就有關您註冊或使用域名向您提起的任何域名爭議仲裁訴訟中的辯護理據。

6.5 個人資料的公開刊載

在域名註冊申請時,即代表您已同意本公司在您的申請被批准後將您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您的姓名、管理聯絡人資料(包括姓名、位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電郵位址),註冊域名的有關日期及任何域名爭議仲裁的結果公開刊載。您確認知悉有關資料(若所指的為個別人士的資料)為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86章)“個人資料”規定(經不時修改)需要收集的資料。本公司有關容許公眾人士或團體為獲得您域名註冊的資訊,或按本公司的私隱政政策及個人資料收集條例所述的相關目的而查閱有關資料。

7. 使用代理提供的服務

7.1 透過代理提出域名申請

若通過代理提出域名申請,您須同意會以域名持有人的身份,遵行香港域名註冊協議中的條款及條件。

7.2 代理的行為得到您的授權

您的代理會被您授權確認:

(a) 在您授權下申請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的服務;

(b) 在您授權下,代表您同意遵行香港域名註冊協議中的條款及條件;及

(c) 知會您有關香港域名註冊協議中的條款及條件。

7.3 代理所負的責任

若通過代理提出域名註冊、續用、資料修改、轉讓或刪除等申請,您同意會為代理所造成的任何錯誤負責。若繼續使用有關的域名服務,您須更正代理的任何非經授權之行為。

7.4 有關代理出錯的域名申請費用不會獲得退還

若您或代理因任何理由造成錯誤,包括但不限於代理未能遵行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註冊協議條款及條件、在申請中提供錯誤資料、或錯誤更改或以其他方式修改您的域名資料,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將不會退還有關代理出錯的域名申請費用。為免造成混亂,本公司將不會遵行、承認或按代理所作的聲明處理域名申請。

8. 您提供的資料

8.1 申請表格

您須使用本公司按註冊規則訂定、並會按時修訂的申請表格,提出域名註冊、續用、資料修改、轉讓或刪除等申請。

8.2 提供最新資料


若提供的申請資料有任何改動、修訂或更正,您同意須於作出改動後的三十 (30) 日內通知本公司。

9. 域名費用

9.1 繳付費用

根據註冊規則,您須同意按時繳付所提出的域名註冊、資料修改、轉讓、續用、刪除或其他域名申請的服務費用('域名申請費用')。本公司保留在適當情況下調整域名申請費用的權利,有關的費用調整會在生效前三十(30)日在本公司網站公佈。

9.2 繳費方法

繳費須以信用卡或本公司會在適當情況下規定的其他指定之方法。若接受支票付繳,支票須能於香港之銀行提取港幣。

9.3 域名費用為不可退還

所有您繳付的域名申請費用均不會被退還。

9.4 透過代理繳付費用

若您選擇通過代理繳付域名申請費用,本公司會先向代理收取有關費用,若代理由於任何原因未代為繳費,本公司保留向您直接收取費用的權利。

10. 域名續用

若符合下列條件,您可按註冊規則第十二條續用域名:

(a) 域名的續用會按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註冊協議最新版本處理;及

(b) 您已繳付所有所需費用;及

(c) 您未曾違反本註冊協議中的任何規定。

11. 域名註冊轉讓

11.1 域名轉讓程序

若符合下列條件,您(即本條中的'轉讓人')按註冊規則第11.2、11.3及11.4條,可將域名註冊轉讓予他人(即本條中的'承讓人'):

(a) 轉讓人及承讓人均同意轉讓申請,並共同按註冊規則執行有關的域名轉讓申請;

(b) 承讓人須:
甲、 符合按註冊規則所述的域名申請資格;及
乙、同意遵行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註冊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及
丙、 按註冊規則繳付所需的註冊費用;及

(c) 轉讓人及承讓人繳付所有域名在轉讓前須繳付予本公司的費用;及

(d) 有關的域名註冊沒有第三者提出反對,亦沒有按域名爭議解決政策等候處理的爭議仲裁。

當轉讓完成後,轉讓人對域名之義務及承擔須轉讓與承讓人。

11.2 有關已清盤或結束營業的機構的域名轉讓申請

若有關的業務已清盤或結束營業,有關的域名轉讓申請須由指定清盤人或託管人提出,並須提供相關的身份證明檔。若域名在持有機構清盤或結束營業前未提出轉讓申請,本公司會在有關機構完成清盤或結束營業後取消有關的域名註冊。

11.3 有關已解散或除名中的機構的域名轉讓申請

若持有域名的機構已解散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註冊中除名,本公司會在收到公司註冊處通知有關機構解散或除名後取消有關的域名註冊。

11.4 有關持有人已死亡的域名轉讓申請

若域名按個人名義註冊,有關的域名轉讓申請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提出,並須提供相關的身份證明檔。若域名在完成處理遺囑前未提出轉讓申請,本公司會在有關遺囑執行人完成處理有關遺囑後取消有關的域名註冊。

11.5 其他形式的域名轉讓申請不會被接受

任何域名行使權及所需履行的義務之轉讓,均須按本註冊協議第十一條進行。除按本條所述進行的域名行使權及所需履行的義務之轉讓外,本公司概不會承認您或您的債權人經其他途徑進行的域名行使權及所需履行的義務之轉讓,並保留收回有關域名註冊的權利。

12. 取消域名註冊

12.1 取消域名註冊

在下列情況下,本公司保留從域名註冊紀錄中取消及刪除域名的權利:

(a) 收到您或您的代理的書面通知要求取消有關的域名註冊(按固定格式);或

(b) 您在指定日期前未提供申請域名註冊所必需的證明檔或註冊費用;

(c) 按本註冊協議第14.2條所述,陪審團作出取消域名註冊的裁決;或

(d) 您以任何非法或在其他反面違反香港任何現行有效法律、條例、規則、規例、命令或法律文據的方式或為該等目的使用域名或容許或默許他人以上述方式或為上述目的使用域名,或本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您已經或正在作出上述行為;

(e) 本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倘若本公司繼續容許域名註冊,將會令本公司面臨被他人提出法律行動(不論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權區)的真實威脅或風險(並非微不足道者);

(f) 本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倘若本公司繼續容許域名註冊,將很有可能對本公司在香港或其他地區的聲譽及/或商譽造成損害或產生不利影響;

(g) 本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倘若本公司繼續容許域名註冊,將很有可能令本公司觸犯任何法定責任或香港法院所頒佈的命令的條款;

(h) 假若:
(i) 您違反本註冊協議;或
(ii) 第三者通過指定的域名爭議仲裁服務提供機構(如域名爭議解決政策所述)對您的域名提出爭議仲裁要求,但您拒絕按域名爭議解決政策進行答辯或提供所需資料;或
(iii) 本公司認為有關域名的註冊及使用違反本域名註冊協定中的條款及條件;或
(iv) 您在申請域名過程中涉嫌欺騙、提供虛假或具有誤導成份的資料,或者您刪除或隱瞞有關本公司決定是否接受域名註冊或續用有影響的資料;或
(vi) 申請中開列的名稱伺服器自生效日起計三十(30)日內仍未完全確立、可供操作或與互聯網相聯,或者該名稱伺服器持續未對有關域名的任何查詢作出回應;或

(i) 本公司認為保留有關的域名註冊為不適當或不正確之行為;或

(j) 有關個人域名持有人的遺產處理安排經已完成;或

(k) 本公司收到公司註冊處就有關機構已解散或除名的通知,或有關機構已完成清盤或結束營業的通知。

12.2 有關取消域名的通知

若遇到按本註冊協議第12.1(d)條所述的情況,本公司會向有關域名持有人發出書面通知,列明取消有關域名註冊的原因,您可於通知發出日後的三十 (30)日內提出足夠理據,證明有關域名取消的理據不存在或不正確。若域名因您違反註冊協議而取消,您須提供足夠理據,證明您沒有違反註冊協定,或已對有關錯誤作出補救。

12.3 取消域名的生效日期

取消域名的生效日期如下:

(a) 按本註冊協議第12.1(a)條取消的域名,會在本公司收到您或您的代理有關取消域名註冊的書面通知七(7)日後生效;

(b) 按本註冊協議第12.1(b)條取消的域名,除按註冊規則第12.4條所述的域名續用費用外,有關的域名註冊會在需要繳付所需費用的指定日期後的下一日生效;

(c) 按本註冊協議第12.1(c)條取消的域名,會在本公司收到有關裁決的通知十四(14)日後的首天生效;

(d) 按本註冊協議第12.1(d)條取消的域名,會在本公司向您發出通知後即使生效;

(e) 按本註冊協議第12.1(e)條取消的域名,會在本公司向您發出通知後即使生效;

(f) 按本註冊協議第12.1(f)條取消的域名,會在本公司向您發出通知後即使生效;

(g) 按本註冊協議第12.1(g)條取消的域名,會在本公司向您發出通知後即使生效;

(h) 按本註冊協議第12.1(h)條取消的域名,若您未能提出足夠理據,證明有關域名取消的理據不存在或不正確,有關的域名註冊會在本公司按本註冊協議第 12.2條所述的情況發出通知三十(30)日後的首天生效,;

(i) 按本註冊協議第12.1(i)條取消的域名,會在本公司通知有關對您的域名所採取的行動十四(14)日後的首天生效;

(j) 按本註冊協議第12.1(j)條取消的域名,會在本公司收到有關個人域名持有人的遺產處理安排經已完成的通知當日生效;

(k) 按本註冊協議第12.1(k)條取消的域名,會在本公司收到公司註冊處有關機構已解散或除名的通知,或有關機構已完成清盤或結束營業的通知當日生效。

12.4 重新使用域名

若您的域名註冊按本註冊協議第十二條取消,有關的域名會在凍結期後再次接受公眾的註冊申請,域名的凍結期最長可達九十(90)日。

13. 終止域名註冊協議

13.1 終止協議日期

按本註冊協議第12.3條所述,本協議會在取消域名註冊生效日("終止日期")即時終止。

13.2 註冊協議終止後仍然生效的條款

在註冊協議終止後,本協議中的第1、6.3、6.4、6.5、7、9、13、14、15、16及19條將會仍然生效。

13.3 對終止註冊協議無追索權

在註冊協議終止後,您將不能就有關協議的終止對本公司提出索償或行使追索權。為避免引起誤會,本註冊協訂明您在終止本註冊協議後,將不會獲得退還得到全數或部份已繳付的域名費用。

14. 域名爭議

14.1 提出域名註冊爭議

若有第三方對您的域名註冊提出爭議要求,有關的域名註冊爭議將按域名爭議解決政策處理。

14.2 陪審團所作的裁決

域名註冊爭議仲裁服務提供機構指定的陪審團所作的任何決定,將視作域名爭議的最終裁決,您須遵行有關裁決並受有關裁決約束。若有關裁決為取消域名註冊,本公司會於收到有關裁決通知後十四(14)日將有關的域名註冊取消。

14.3 廢除域名註冊

如欲註冊另一新域名,並廢除現時正進行爭議仲裁的域名以避免引起訴訟,本公司可酌情提供協助,容許您在最多三十(30)日內同時保留兩個域名註冊,以便進行域名使用上的交接安排,唯您須:

(a) 提出新域名的註冊申請並繳付所需費用;

(b) 提出書面要求,包括確認您慾申請的新域名;及

(c) 提供您與提出域名爭議仲裁要求的第三方對有關域名訂定的爭議解決協議,述明提出域名爭議仲裁要求的第三方同意在三十(30)天內同時保留您提議的新域名註冊及正進行爭議仲裁的域名註冊。

15. 免責聲明

15.1 您對本公司所作的免責聲明

您須同意就本公司作為註冊處及域名註冊代理,其職員、董事局成員、委員會成員、僱員及代理(統稱'免責方'),均受保障、並使其免除承擔由您或第三方就註冊或使用域名所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申索、訴訟或要求致使本公司以任何方式蒙受、招致、支付或遭受的一切責任、損失、損害、成本、法律費用、專業及其他任何費用的損害。

15.2 有關免責方就有關補償需作的通知

每一免責方須在合理時間內向域名持有人發出書面通知,述明有關對免責方提出的申索、法律行動或要求。若任何免責方未能於合理時間內發出適當通知,將不會影響有關免責方或其他免責方的權利。

16. 責任限制

16.1 責任限制

本公司不會承擔下列各項所導致的任何損失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損失或責任):

(a) 域名服務接入延誤或中斷、或無法進入本公司網站或域名的有關服務導致的損失或責任;

(b) 系統或處理錯誤或延誤導致的損失或責任;

(c) 未能傳送或錯誤傳送資料引致的損失或責任;

(d) 天災導致的損失或責任;

(e) 未經授權或不當使用域名、密碼或其他保安認證編碼引的損失或責任;

(f) 因本註冊協議中所述的任何及一切資料或服務說明錯誤、遺漏或錯誤陳述所導致的損失或責任;

(g) 在本公司處理域名服務申請、您授權對域名註冊進行的修改時所導致的損失或責任,或因您的代理未能繳付任何域名費用(包括首次註冊或域名續用所需的費用)而引致的損失或責任;或

(h) 因行使域名爭議解決政策所導致的損失或責任;或

(i) 因本公司行使按註冊協議第16.5條賦予之權力而導致的損失或責任。

16.2 無豁免權

在本公司接受您的域名註冊後,並不代表第三方不能就您的域名註冊及使用提出反對。

16.3 服務質素保證免責聲明

本公司保留不附帶任何類型,無論是明示或隱含的保證或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有關適銷性、對特定用途的適用性或不侵權的隱含保證。本公司不保證:

(a) 所提供的服務符合您的要求;

(b) 本公司的服務不會受到干擾、會準時提供或不會出現任何問題;

(c) 任何因使用本公司的服務所帶來的影響。

16.4 使用摘自本公司網站的資料

您從本公司網站(包括經本公司網站的連結進入的任何第三方網站)下載或摘錄任何資料(包括任何第三方插入軟體)的行為,均由您自行決定,您須負責所有因而對您的電腦系統造成的損害、或資料上的損失。

16.5 本公司網站內文字超連結

部份本公司網站內的文字超連結不在本公司的控制範圍,本公司不代表、亦不會對任何參照本公司網站或通過所包含的文字超連結進入的網站('第三方網站')作出任何保證或承擔。本公司不擔保或准許任何第三方網站的內容。本公司不承擔由於任何第三方網站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責任或義務。

16.6 您無權向本公司索取補償

您不應尋求向本公司追討,亦無權向本公司追討或要求本公司賠償與本註冊協議所述事項相關而不論以任何形式蒙受、招致或向任何一方支付的任何直接、間接或洐生的損失或損害,或任何申索、訴訟、費用、要求、責任或支出。

16.7 本公司不會負責任何間接損失


您同意本公司無須對取消及/或域名使用中斷(不論任何原因及是否暫時性或其他)或業務中斷,以及任何間接性、特殊性、附帶性或洐生的任何形式的損害(包括收益損失)承擔責任,而無論是基於合約、侵權(包括疏忽)或其他方式,縱使本公司已獲悉可能產生此等損害。

16.8 本公司所承擔的最大責任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在本註冊協議下所須承擔的最大責任不會超過某一特定註冊期間所繳付的註冊費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17. 對本註冊協議所作的修訂

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本註冊協議(包括域名爭議解決政策及註冊規則)的權利。每次作出修訂,本公司將提前(在切實可行情況下,將儘量提前十四個西曆日)於本公司網站公佈 ( http://www.hkdnr.hk)。已修訂的註冊協議將由開首所列的生效日期起代替所有先前的版本。您應經常留意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網站以取得有關資料。

18. 權利或責任轉讓

18.1 您無權進行轉讓

除按本註冊協議第十一條所進行的域名註冊轉讓外,您無權將本註冊協議所載述的任何權利或責任轉讓予他人。

18.2 本公司有權進行轉讓

本公司保留將任何本註冊協議所述的權利及責任轉讓的權利。若本公司因任何理由行使有關權利,您須:

(a) 在有關轉讓生效日前繳付所有欠付予本公司的費用;及

(b) 不會對本公司提出任何申索或追討。為免引起爭拗,本公司將不會退還在轉讓生效前經已支付予本公司的任何全部或部分費用。

19. 一般條款

19.1 通知

本註冊協議所准許或要求發出的全部通知或報告須以書面形式發出,並須透過親自交收、傳真、掛號郵遞、速遞及/或在可能的情況下,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遞。有關的通知在下列情況下會被視作交收完成:

(a) 親自交收;

(b) 收到有關的掛號郵遞或速遞服務回條

(c) 收到有關的掛號郵遞或速遞服務回條

(d) 收到電子郵件傳送完成的日期(有關的傳送日期須可進行核證)。

19.2 無任何代理或合作夥伴

本註冊協議內任何條款及款件均不可解釋為您與本公司之間組成代理、合作夥伴或其他形式的聯營關係。

19.3 無豁免權

若註冊協議中任何一方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本註冊協議中任何條款,不得被視為放棄該條款或影響該方日後再次要求履行有關條款的權利;若註冊協議中任何一方放棄追究另一方違反協議中任何條款,亦不會被視為或確認放棄追究的一方放棄有關條款。儘管本註冊協議有任何規定,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為本身利益而放棄本註冊協議所述的任何權利或執行任何條款或條件。

19.4 分拆條款

若本註冊協議中任何條款在任何適用法律或香港特區法院的裁決下被視為不可執行或無效,有關的條款須自本註冊協議中分拆,並在法律許可下繼續生效。您同意本公司可附加有效及可執行的條款,以替代被視為不可執行或無效的條款,以盡可能達致原有條款在註冊協議中所作的原有目的及意向。

19.5 整個註冊協議

本註冊協議包括您與本公司之間就域名註冊訂立完整及專有的協議。本註冊協議會取代所有您與本公司之間先前訂定的建議、合約或其他溝通。

19.6 本註冊協議以英文版為準

若本註冊協議的英文及中文版本出現任何矛盾,一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19.7 適用法律及裁決法院

本註冊協議會按香港特區法律詮釋及規定,訂立本註冊協議的雙方確認服從香港特區法院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