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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機服務租用服務約定書

一、權利與責任:

第一條
客戶申請主機租用服務、商務電子郵件主機服務 (以下通稱為本項服務),依本服務約定書辦理。

第二條
本項服務係指由 Mintac.com(以下稱為本公司) 提供必要之硬體、磁碟空間、電腦作業系統、及客戶選定服務項目供應之功能必備之軟體,供客戶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其網站內容之業務,其網站資料應存放於本公司所配予之目錄下,本項服務項目之服務內容及功能在下列網站上公告, 並以此為準。網站:http://tw.mintac.net

第三條
客戶申請租用本業務,以本公司接受為準,本公司發出書面訂單確認書視為接受訂單。

第四條
本項服務之客戶服務中心提供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國定假日除外)之客戶服務,包括電話、電子郵件、及線上連繫網頁。客戶服務時間以外,提供電子郵件、及線上連繫網頁 24 點鐘回覆之服務‧

第五條
客戶申請租用本項服務時,應填妥正確、完整、具連續性之姓名、公司名稱 (如有)、及連絡資料‧本公司不負查核之責‧辦理各項異動時,本公司得以登記在案之客戶姓名、公司名稱 (如有)、及連絡資料,查核申請人身分,無法核實申請人身分時,得拒絕辦理‧客戶權益因此受損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客戶基本資料均屬機密。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所列各款情形者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本公司不對第三人揭露。前項資料客戶同意刊登者,本公司得編印或建置客戶目錄。緣於本公司應通知而為通知之事由,客戶同意本公司得使用客戶登記在案之資料。

第七條
客戶應自行負責網站內容之全部責任,包括並不限於網站資料的整理、檢驗、由客戶設定之軟體參數設定的正確性、資料庫或檔案系統之管理或轉檔,前述資料所有權屬客戶,本公司對於上開資料錯誤所招致之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害,概不負責。

第八條
倘若本公司對租用本項服務之客戶,負有損害賠償責任時,以客戶實際繳交之年繳費用之三百六十五分之三十為上限。雙方約定對於他方或其他人(含自然人或法人)之損害賠償,對於特殊、偶發、衍生或間接損害、損失或商譽、商業利潤、停工、資料損失、電腦無法運轉或功能錯誤或其他商業損害或損失,或其他懲罰性賠償金,均由客戶自行負責,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九條
本公司如因情勢變更,得終止本項服務之經營,本公司並應於預定終止之日前 365日公告並通知客戶,並自公告日起停止接受新訂單及續約訂單,於預定終止之日起終止服務‧預定終止之日前,本公司得應個別客戶要求停止服務,並依租期之比例,以天數計算,退還客戶未使用之租費,客戶不得要求利息及任何補償。

二、費用:

第十條
客戶租用本項服務自本公司開通網站日為起租日。除非因本公司之服務無法提供或無法使用,客戶不得以租用期間未使用本項服務為由,要求退費或不予計費。

第十一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 應選定某一特定之本項服務項目, 應繳之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公開揭露在網站 http://tw.mintac.net,訂購時以當日揭露之價格為準。本項服務項目記載於網站啟用通知書,此網站啟用通知書應視為服務約定書的一部份。本公司得隨時調整前項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調整時,不另行或個別通知。

第十二條
客戶應繳之各項費用之繳為年繳方式,自起租日起至次一年週年日止為一期。如未滿一年終止租用時,本公司不退還已繳租費之全部或一部分。費率如有調整時,客戶不補繳費用亦不得請求返還已繳納之費用。如升級本項服務項目,應按日計算補收差額至週年日止。

第十三條
雙方同意本項服務為自動續約,自週年日起自動延長一年‧客戶應依本公司寄發之帳單於週年日前,繳納全部費用。費率如有調整時,依新費率計收。逾週年日十日未繳費時,本公司得逕行終止服務,並刪除其網站內容‧客戶得於週年日十日前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項服務,並應於通知次日起一星期內,將其網站內容與商品之資料移除,如逾期未移除時,本公司得逕予刪除之。

三、系統維護與管理:

第十四條
本公司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得於七日前公告或通知客戶後,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於緊急情況時,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客戶使用本項服務,由於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本公司無法提供,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系統障礙不能通信時,本公司應扣減租費。通信連續阻斷十二小時以上者,每十二小時扣減年繳費用之三百六十五分之一,但不滿十二小時部份,不予扣減。阻斷不通應扣減之費用總額以年繳費用之三百六十五分之三十為上限。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察覺或接到客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
本公司因技術上需要,得將客戶號碼、IP位址,客戶介面等予以變更,或基於系統限制、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客戶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但本公司應於網頁上公告。

第十七條
本公司為避免客戶可能遭受之損害, 提供本項服務每日壹次定時操作客戶資料備份。本公司得依客戶要求,收費提供網站資料重建服務‧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網站資料毀損時,重建服務免收費用‧提供之備份資料以最近最新為準,當日可能不及備份處理,本公司不因此而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免責條款:

第十八條
本公司對於客戶於其網站提供之內容、服務、交易方式、或商品,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擔保或代理,包括但不限於是否侵犯法律、侵害他人權利、商品買賣責任、或是否符合任何人特定期望‧本公司亦不保證服務不受干擾、及時提供、儲存或傳送的資訊的完整性。

第十九條
客戶同意,於本項服務範圍建置之網站,其內容、服務、交易方式、或商品,發生任何糾紛或瑕疵擔保等一切商品或服務買賣交易責任,均由客戶自行處理與負責。客戶保證本公司不涉及客戶與其顧客間之任何責任,如有損失得向客戶求償。

第二十條
本公司自己或依據本項服務約定書提供服務的相關人員,不對客戶或任何第三人,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理由,對服務的使用或不能使用,擔負任何 (直接、連續、特別、或其他) 形式的的賠償或損害責任。法律上如有禁止免責之規定,依法律。

五、網站與廣告素材內容規範:

第二十一條
客戶使用本項服務,經主管機關認定或使用者向本公司反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逕自判斷是否屬實,有權不經通知立即停止客戶使用本項服務,客戶於停止使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本公司另通知客戶於四十八小時內改善,如逾期未改善或移除時,本公司得逕行移除網站,網站內容資料因此遺失本公司概不負責。如因客戶之行為造成本公司遭受任何行政處分、民事賠償或刑事追訴時,客戶並應賠償本公司所有損害或損失及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客戶於原租用有效期內改善後得向本公司申請回復使用本項服務。
  1. 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 有入侵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之行為者。
  4. 破壞或危害本項服務或網路上各項服務、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者。
  5. 商品資訊或廣告內容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者。
  6. 商品資訊或廣告內容違反公序良俗、所得稅、營業稅、刑事法、食品衛生管理法、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商標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
  7. 商品資訊連結到任何不當之網址或連結。
  8. 散播電腦病毒者。
  9. 商品資訊虛偽、不實、引人錯誤、色情、盜贓之情事、販賣違禁物品或涉及誹謗、恐嚇他人者。
  10.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者。
  11. 發送大量郵件者。
  12. 放置聊天室CGI / ASP程式時。
  13. 執行之程式大量耗用主機之共用資源或頻寬時。
第二十二條
客戶同意本項服務係提供客戶之網站或商品曝光機會,撮合客戶與其顧客之間之交易,因此於客戶網站上進行線上交易所需之服務或商品之圖文資料、配送、付款安排、客戶服務、電子書訊發送等事項,由客戶自行上傳並擔任銷售者,所有商品及其資訊均非本公司所販賣或提供。

第二十三條
客戶同意為客戶推廣其網站之目的,本公司得將客戶租用本項服務範圍之網站內容或商品資訊上傳至本公司網站,客戶同意不視為侵害其著作權利。

第二十四條
客戶同意確保所有在本項服務上建置之網站,其內容或商品資訊合法、安全、真實、正確,並願意履行與其顧客間買賣雙方交易責任。本公司技術支援僅止本項服務提供的服務的完整及無礙於使用,不參與客戶網站內容之建立、維護、及任何異動。客戶申請本項服務之帳號密碼由客戶自行保管,網站範圍內發生之任何異動,客戶同意自行負責。

五、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應客戶要求購買網域名稱時,經客戶要求、客戶接受或客戶使用後,在任何情況下,就該網域名稱的購置、註冊、及有關事項,對於已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遺失、損害、賠償,或因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客戶同意免除本公司負擔所有責任。 本公司對於客戶及其顧客所作的取得或維護網域名稱之任何費用,客戶於接獲本公司要求付款時,應即付清。

第二十六條
本服務約定書條款未規定事項,客戶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各項服務營業規章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得隨時修改本服務約定書條款,修改後之服務約定書條款將公布在本公司相關網站上,不另外個別通知。客戶如不能接受修改後之服務約定書條款,應於公布之日起七日內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項服務,如未於該期限內終止,則視為客戶同意修改後之服務約定書條款。

第二十八條
本服務約定書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十九條
因本服務約定書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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